琼建定 [2012]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现将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及计取方法通知如下:
凡执行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5《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02《海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维修定额》、2007《海南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修订)的建设工程,自2012年7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等五项保险费,在计算工程标底造价时,以定额人工消耗量×56.03元/工日为基数,乘以保险费费率29.5%计算;工程结算时,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结算。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不再调整。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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