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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4:00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的要求,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二、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申报,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办理。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cn)下载。
    四、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在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我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注意事项。申报机构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申报机构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否则,国家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四)各市县和相关单位请按本通知做好申报工作,逾期我委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管理和概算审核处王广学,巩玄远,联系电话:65339701。


                                           --转自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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