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由省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